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17號
TPDV,104,重訴,1017,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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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胡承泰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謝思賢律師
      施瑋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先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2
     萬2000元,應繳裁判費15萬1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萬08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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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