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82號
TPDV,104,訴,982,201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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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茹蘭
      馬肇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慕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蕙文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拾肆萬元(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
肆佰壹拾元(10,41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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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