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振欽
施林素珠
SHIH STEVEN
SHIH THOMAS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施昌榕
蔡宜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知菡
兼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寶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均為新臺幣175,2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
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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