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08號
TPDV,104,訴,608,201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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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振欽
      施林素珠
      SHIH STEVEN
      SHIH THOMAS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施昌榕
      蔡宜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知菡
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寶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均為新臺幣175,2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
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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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