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804號
TPDV,104,訴,380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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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04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認定為新
臺幣(下同)2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內關於上3 被告
之記者人員及工作人員,亦為其聲明應賠償之對象,其雖未載明
於狀內被告欄,惟其既為上述聲明,則就各該所謂記者、工作人
員部分,即顯然欠缺起訴之合法要件,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具狀補陳,若逾期未補,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此部分之訴
訟。末關於本件原告所起訴之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其
前起訴之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別之侵害事實,各為如
何?亦未見原告釋明,此另涉及原告該部分之起訴是否合法,茲
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釋明,逾期不補正,即逕視原
告本件起訴所陳述此部分之事實,與其前起訴(即本院104 年度
訴字第3013號)之事實(包含欲起訴之被告)相同,並以此為由
,駁回此部分之訴訟。本件原告既有上述各應補正之事項,乃依
法綜合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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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