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約定有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73號
TPDV,104,訴,3073,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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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73號
原   告 莊榮兆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阿甘
被   告 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盛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約定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街00 號1樓一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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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