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5號
原 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告 樹花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彤
訴訟代理人 鄭尚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然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目前公司名稱,其理由為被告
使用之公司名稱在市場上與原告產生混同誤認,核其所為顯係因
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
,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後,尚餘14,335元未繳納。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繳納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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