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91號
TPDV,104,訴,2791,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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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7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黃瑞明  址設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柒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 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 第4條第4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 院卷第6、1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9月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 020106680106268),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 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 應還之金額,另依約定書第2條約定,本件貸款之利息計算 ,按年息18.25%按日計息;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則依約定 書第8條之約定,應自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詎被告自93年9月6日核撥貸 款起至104年7月16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99,808元 ,依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 全部到期,被告應給付499,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 息(如附表編號1所示)。
㈡、被告於93年9月30日向原告申辦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依 約被告所獲核發貸款額度為150,000元,被告並應於每月繳 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 正常繳納帳款,截至104年6月17日帳單結帳日止,共累計 327,695元(含本金129,638元、利息198,057元)未清償,



依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如附表編號2所示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Story 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現 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暨申 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 、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8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 告主張之借款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 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計息期間 │ 年利率 │
│ │ │ │ │ (民國) │ (%) │
├──┼────┼─────┼─────┼──────────┼────┤
│1 │現金卡 │499,808元 │499,808元 │自94年4月7日起至94年│ 18.25%│
│ │ │ │ │5月6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自94年5月7日起至104 │ 20% │
│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 15%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2 │易貸金 │327,695元 │129,638元 │自104年6月18日起至清│ 14.9%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030元 原告已預納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原告已預納
合計9,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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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