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蔡興諺
被 告 屈伯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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