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56號
TPDV,104,訴,2456,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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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45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多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龍興
被   告 葉家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節第1 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 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多家有限公司(下稱多家公司)於民國 102年3月31日邀同被告葉龍興葉家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申請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內借款,約定利率 依原告銀行資金成本即0.957%加碼年息6%(目前為6.957 %)計息,且逾期償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加 計上開放款週年利率10%,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加 計上開放款週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多家公司動 用借款後,自103年7月10日起未繳納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 ,迄今仍欠原告2,157,0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 被告葉龍興葉家綸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銀行授信函、 保證書、帳務歷史明細資料、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 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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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