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趙春梅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
相 對 人 趙國強
被 告 趙國貞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戴維余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室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相對人趙國」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趙國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