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許春風
許義宗
許碧玉
被上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7 月16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嗣經本院於同年月29日裁定更正上開 裁定,亦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