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578號
TPDV,104,聲,1578,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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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楊國隆
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 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 難恢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104年度司執字 第10382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504號執行 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3504號受理在案,惟該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 本院同時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顯無理由,而駁回其訴。從而,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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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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