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莉莉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10×34=1,7 0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 8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 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 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 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 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 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居地為何處,並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該址, 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 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 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
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 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應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 土記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與銀行公會協商之協議書、其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 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約 略說明毀諾當時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各為何?並提出毀諾時 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 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 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