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嫦禎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岳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2+1)×10× 34=4,420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 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 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現任 職處之薪資明細或現任職處出具之薪資證明書、年中或年終 獎金、各項紅利、津貼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與其同住之親屬共有幾人、關係為何。並應提 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另應說明如何 與同住親屬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費) 。又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有需使用高額通信費用之必要及原因 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