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秀香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2年8月5日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
二、請說明自102年8月起,分別於何處打零工領有新臺幣(下同 )1萬2600元、4000元之收入?除此之外,有無其他收入來 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打零工之薪資單、薪資袋、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8月5日起至104年8月4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 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房屋租金4700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元 、手機費300元、勞健保費1000元、水電費500元、交通費 1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繳費收據、保險 費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油費發票,如有醫療費用等其 他必要支出項目,請詳實盧列其數額並提出相關繳費收據。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