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27號
TPDV,104,消債聲,27,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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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家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家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39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 號、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104年度 消債抗字第3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 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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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