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紹沛即國泰動物醫院、譚大倫即
曼哈頓動物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2,19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