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錦訓即成茂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1,5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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