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建宏
陳翠如
陳翠明
陳翠瑛
陳衫蓁
陳建中
陳宣傑
前七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峻鳴律師
許進德律師
前七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交付遺贈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陳建宏、陳翠如、陳翠明、陳翠瑛、陳衫蓁、陳建中與
陳宣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元7,771,756元【計算式:5,795
,038+1,976,7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請補繳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