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74號
TPDV,104,家訴,74,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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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建宏
      陳翠如
      陳翠明
      陳翠瑛
      陳衫蓁
      陳建中
      陳宣傑
前七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峻鳴律師
      許進德律師
前七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交付遺贈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陳建宏陳翠如陳翠明陳翠瑛陳衫蓁陳建中
  陳宣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元7,771,756元【計算式:5,795
  ,038+1,976,7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請補繳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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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