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4號
原 告 鄭進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湘瑩、鄭進丁、鄭梅淑、鄭錦幸、鄭瑛慧、鄭
秋蘭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1,633元(依照國
稅局遺產申報書之記載,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7,649,795
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1/6、17,649,795÷6=2,941,63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
尚欠新臺幣28,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