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蘇士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 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 ;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 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亦有明文。而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 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 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 理相關糾紛,故家事事件法第9 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 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僅於法律明定之例外情況, 始由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因此,有關家事事件之法庭錄 音內容,揆諸前揭說明,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 ,應不許交付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0 年度家抗字第31號改定未成 年人監護人事件之歷次庭期錄音內容,並未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之利益為由,亦未敘明任何理由;且該事件為家事事 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8 款所定之家事非訟事件,屬不公開審 判之事件,為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及名譽,參諸首揭 說明,法院不應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或其他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