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544號
TPDV,104,家聲,54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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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黃嘉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繼字第43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遜益之子即林明男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與林明男皆亡故,被繼承人林遜益之 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 ,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函、信用卡 申請書、除戶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 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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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