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4年度,84號
TPDV,104,家暫,84,201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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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暫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玉屏
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
相 對 人 陳仁杰
關 係 人 陳玉華
      陳裕榮
      陳裕德
上列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蔡正廷律師
關 係 人 陳裕明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補充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一○三年度監宣字第六六一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全部確定前,禁止關係人陳裕榮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予以處分或設定負擔。
於本院一○三年度監宣字第六六一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全部確定前,禁止關係人陳玉華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予以處分或設定負擔。
於本院一○三年度監宣字第六六一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全部確定前,禁止關係人陳裕德就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予以處分或設定負擔。
於本院一○三年度監宣字第六六一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全部確定前,禁止關係人陳裕榮陳玉華陳裕德就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產予以處分或設定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為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其立法 理由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 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 生之危害。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 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 方法辦法第四條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 前段規定:「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二、聲請人補充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與冠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冠德公司)前曾簽署合建契約,並於民國一百年 八月三十一日簽署選屋協議書,然嗣後相對人業已失智,關 係人陳裕德等人卻使欠缺意思能力之相對人於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簽署財產分配書,使相對人贈與財產予關係人 陳裕德等人,因前揭地主戶財產已於一百零四年八月間登記 於相對人名下,關係人陳裕德等人復提前於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六日完成前揭地主戶財產點交,並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 下旬申請相對人印鑑證明,且經查證結果:㈠如附表一所示 之財產已以相對人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贈與為原因,於 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移轉登記至關係人陳裕榮名下;㈡如附 表二所示之財產已以相對人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贈與為 原因,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移轉登記至關係人陳玉華名下 ;㈢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已以相對人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 日贈與為原因,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移轉登記至關係人陳 裕德名下;㈣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產已以相對人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五日贈與為原因,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移轉登記至 關係人陳裕榮陳玉華陳裕德名下(三人應有部分各三分 之一)。因相對人實已失智,前揭贈與顯有疑問,為避免關 係人陳裕德等人再將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財產移轉第三轉得人 或設定抵押而損及相對人,且情況急迫,故補充聲請暫時處 分等語,並補充提出不動產謄本六件為證。
三、經查:㈠本院一○三年度監宣字第六六一號監護宣告事件卷 內資料顯示,馬偕醫院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對相對人進 行鑑定,鑑定結果認定相對人已達重度失智之程度,從而如 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財產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以贈 與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顯可疑損及相對人之權利;㈡聲請 人補充提出之不動產謄本證明關係人陳裕榮陳玉華、陳裕 德明知相對人之意思能力有疑問,卻仍以贈與為原因辦理附 表一至附表四所示相對人財產之相關移轉登記,若不限制關 係人陳裕榮陳玉華陳裕德再將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 財產予以處分或設定負擔,相對人可能遭受損害難以回復之 風險,而損及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故聲請人聲請補充暫時處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附表一:
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三樓,住家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



:二十四層,層次:十三層,面積一一六點七一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十點五六平方公尺,雨遮九點六八平方公尺之建物、共有部分及坐落基地。
附表二:
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七樓,住家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二十四層,層次:十七層,面積一一六點七一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十點五六平方公尺,雨遮九點六八平方公尺之建物、共有部分及坐落基地。
附表三:
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十八樓,住家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二十四層,層次:十八層,面積一一六點七一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十點五六平方公尺,雨遮九點六八平方公尺之建物、共有部分及坐落基地。
附表四:
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十六樓,住家用,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二十四層,層次:十六層,面積一三七點六一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十點八九平方公尺,雨遮十二點二一平方公尺之建物、共有部分及坐落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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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