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4年度,9號
TPDV,104,司財管,9,201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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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財管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韻如
關 係 人 葉軍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林老港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內記載失蹤人林老港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路○段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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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