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746號
TPDV,104,司聲,746,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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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楊春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源達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
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45萬1150元,並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372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相對 人敗訴,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及民事判決 等件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722號及104年度取字第 2196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104年8月17日全額具 領在案,是系爭提存物既已返還聲請人,聲請人即無再行聲 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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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