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179號
TPDV,104,司聲,1179,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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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相 對 人 杏之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宙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102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 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8792 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確定為11萬3275元(計算式:188,792x3/5=113,275.2,元 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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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之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