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134號
TPDV,104,司聲,1134,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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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相 對 人 王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 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 訴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33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 人之財產聲請假執行,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5468號提存 事件提存,聲請人已撤回假執行,並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有該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依 首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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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