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475號
TPDV,104,司繼,1475,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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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平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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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