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70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T LIFE CO . , LTD .、陳詠森、利士多國
際有限公司、彭玉美、陳瑞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ST LIFE CO . , LTD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設
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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