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709號
TPDV,104,司票,14709,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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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70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T LIFE CO . , LTD .、陳詠森、利士多國
際有限公司、彭玉美陳瑞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ST LIFE CO . , LTD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設
  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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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