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597號
TPDV,104,司票,14597,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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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59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品軒有限公司江秉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五品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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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品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