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370號聲 請 人 黃閎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提示,票據法第 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到期日前之提示難謂為有效之提示 。請陳明本票之到期日、提示日以及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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