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370號
TPDV,104,司票,14370,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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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370號
聲 請 人 黃閎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提示,票據法第
  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到期日前之提示難謂為有效之提示
  。請陳明本票之到期日、提示日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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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