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290號
TPDV,104,司票,14290,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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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孟昌即鴻昌企業社、李 寶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為李 寶或李 宝,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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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