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孟昌即鴻昌企業社、李 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為李 寶或李 宝,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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