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250號
TPDV,104,司票,14250,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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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貫通運有限公司曾鈐碩(原名曾鈐基)
許瑞蓮潘澐歆曾鈐碩(原名曾鈐基)即尚貫企業社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尚貫企業社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工商登記表及相對人曾
  鈐碩(原名曾鈐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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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貫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