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50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貫通運有限公司、曾鈐碩(原名曾鈐基)、許瑞蓮、潘澐歆、曾鈐碩(原名曾鈐基)即尚貫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尚貫企業社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工商登記表及相對人曾 鈐碩(原名曾鈐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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