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3792號
TPDV,104,司票,13792,201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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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79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何有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承允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相對人有無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如有,應陳報各清算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補正全體股東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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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