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79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何有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承允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相對人有無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如有,應陳報各清算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補正全體股東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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