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2236號
TPDV,104,司票,12236,201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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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236號
聲 請 人 吳賢明
聲 請 人 李文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 裁定,惟因未陳明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 他清算人之情事及未提出本票原本到院,本院於民國104 年 8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4 年8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未見聲請人書狀陳報資料,有 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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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