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賢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伍拾元,折
合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政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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