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即陳李秀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李秀雪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