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536號
TPDV,104,司催,1536,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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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即陳李秀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李秀雪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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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