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525號
TPDV,104,司催,1525,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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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
  遺失之票據種類(「支票」或「本票」?)。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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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