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
遺失之票據種類(「支票」或「本票」?)。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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