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聲 請 人 威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利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之 發票人愛貓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賴蔡春蘭」或 「賴蔡香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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