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91號
SLDV,89,重訴,591,200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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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
  訴訟代理人 邱顯卿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一五二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街七巷四號
              身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八六巷二九號五樓
              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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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