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86號
SLDV,89,重訴,586,2001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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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
  訴訟代理人 邱淑雯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一六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六巷八號五樓
  送達代收人 游阿美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六巷八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政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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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