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
訴訟代理人 邱淑雯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一六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六巷八號五樓
送達代收人 游阿美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六巷八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政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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