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紀芸潔是否為債務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紀芸
潔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紀芸潔個人為請求,
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紀芸潔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紀芸潔應加註「法定代
理人」字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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