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禕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義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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