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高鈺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偉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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