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松蓁(原名李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二)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其中(三)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四十
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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