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817號
TPDV,104,司促,17817,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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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林玟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穆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七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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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