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汸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按月
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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