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766號
TPDV,104,司促,17766,201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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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汸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另按月
  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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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