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陳映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汸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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