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艾利夏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八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楊崇森律師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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