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05號
SLDV,89,訴,405,20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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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艾利夏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八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楊崇森律師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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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利夏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