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1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翁典煒即巨典設計工作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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